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