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