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