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八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