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恶劣天气; 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