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