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