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