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