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