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