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触礁或者搁浅; 火灾或者爆炸; 沉没(包括自沉); 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