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触礁或者搁浅;

火灾或者爆炸;

沉没(包括自沉);

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