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安全管理建议; 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