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O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