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