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