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引用法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