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