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