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