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