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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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