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