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