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