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