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