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