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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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