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