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