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