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