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