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