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