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