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