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三)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三)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