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二)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二)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