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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