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