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被引用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