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