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被引用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