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