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