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汇、骗购外汇的;

偷税、逃税的;

进行走私活动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