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