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