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