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