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