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